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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...

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
国税地字〔1989〕140号
1989-12-21
事项名称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
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文号国税地字〔1989〕140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
签发日期1989-12-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
事项政策条款十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,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,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;原有场地不使用的,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。
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
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监督投诉12366或0851-36227206
服务咨询电话12366或0851-36227206
服务对象法人、其他组织
行使层级县(市、区)级
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,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,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。
兑现条件企业搬迁后,原有场地不使用的,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。
兑现渠道 (方式)可通过办税服务厅(场所)、电子税务局办理,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(http://guizhou.chinatax.gov.cn/)“纳税服务”栏目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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