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| 事项名称 |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| |||||
| 政策依据 | 文件名称 |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 | ||||
| 文号 | 国税地字〔1989〕140号 | 签发单位 | 国家税务局 | |||
| 签发日期 | 1989-12-21 | 文件有效期 | 待明确 | |||
| 事项政策条款 | 十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,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,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;原有场地不使用的,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。 | |||||
| 政策兑现期限 | 1988年11月1日起 | |||||
| 实施机构 | 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| 监督投诉 | 12366或0851-36227206 | |||
| 服务咨询电话 | 12366或0851-36227206 | |||||
| 服务对象 | 法人、其他组织 | |||||
| 行使层级 | 县(市、区)级 | |||||
| 兑现形式 |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,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,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。 | |||||
| 兑现条件 | 企业搬迁后,原有场地不使用的,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。 | |||||
| 兑现渠道 (方式) |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(场所)、电子税务局办理,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(http://guizhou.chinatax.gov.cn/)“纳税服务”栏目查询。 | |||||